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核定扣除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农产品核定扣除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请问目前安徽省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有哪些,具体的文件依据是哪些?

2、享受农产品核定扣除纳税人需要哪些前提条件,比如我是一家实际生产酒精的企业,但是我的营业执照是批发行业,工商部门要求我变更经营范围并取得相关资格,如果我不变更经营范围,是不是还能享受核定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安徽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羽绒制品、豆制品、年糕、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具体文件: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税〔2013〕57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等。

   2.根据财税〔2012〕38号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

   因此,建议您核实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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