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高度关注!关于职工通讯费实报实销的涉税咨询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职工通讯费实报实销的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8-0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麻烦请咨询,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开具员工个人名字抬头的发票报销通讯费。咨询问题如下:1、此通讯费是否允许在所纳税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安徽省内是否有个人因公通讯费报销/补贴限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即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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