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企业每月给予管理人员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安徽省税务局对企业每月发给高管人员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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