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1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安徽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淮南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我公司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按照《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按照公车改革使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请问我公司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是否能参照党政机关执行,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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