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道路建设被征迁,获得土地、建筑物、设备、停业损
留言时间:2020-11-1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企业因道路建设被征迁,获得土地、建筑物、设备、停业损是否缴纳增值税,停业停产损失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3.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如属于政策性搬迁的情形企业所得税处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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