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1-26
来源 : 芜湖税务
芜税二稽公告[2021] 3号
肖XXX:(纳税人识别号:34262XXX7719)
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芜税二稽处〔2020〕55号.doc),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均无法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你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XXX、杨XXX
联系电话:0553-39XXX2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二稽处〔2020〕55号
肖XXX:(纳税人识别号:34262XXX7719)
我局(所)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于2010年3月与周XXX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周XXX,转让金额3650万元。2010年4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巢民二终字第XXX号)确认你50%股权实际出资为1103万元。你转让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547万元(支付金额3950-归还借款300-原有股权投资1103=2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未申报缴纳。
2.你于2009年3月与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8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你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未申报缴纳。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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