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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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1-04  10 : 38 来源 : 芜湖税务

芜税二稽公告[2020]22号

芜湖XXX金属带箔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2XXX23192)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芜税二稽处〔2020〕18号.doc),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均无法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你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XXX、杨XXX

联系电话:0553-399XXX2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二稽处〔2020〕18号

芜湖XXX金属带箔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XXX23192)

我局(所)于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8月22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2月接受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号码04955097-103、金额6837601.20元、税额1162392.20元)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应调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837601.20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709400.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滞纳金按规定加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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