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116号
发布时间 : 2020-11-26 16 : 18 来源 : 安徽税务
铜陵XXX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2MQ8TM9T):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116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处〔2020〕116号
铜陵XXX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XXXMQ8TM9T)
我局(所)于2018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你公司在没有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3份,作废8份,正常开具225份,其中:
2015年12月17-27日,开具给武汉康贵源药业有限公司50份(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1553016-040、01566378-402),金额426199.14元,税额72453.86元,价税合计498653元;
2016年1月26日,开具给信力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5份(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1537656-680),金额2109017.04元,税额358532.96元,价税合计2467550元;
2016年3月24日-4月9日,开具给安徽圣诺医药有限公司25份(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6368130、06364291-314),金额2063650.41元,税额350820.59元,价税合计2414471元;
2016年5月26日,开具给广东亿隆药业有限公司25份(发票代码3400154130,发票号码00294031-055),金额1908863.24元,税额324506.76元,价税合计2233370元;
2016年6月20-21日,开具给辽宁德大医药有限公司25份(发票代码3400154130,发票号码05873406-430),金额1928910.27元,税额327914.73元,价税合计2256825元;
2016年7月25日,开具给安徽卓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5份(发票代码3400161130,发票号码00839736-760),金额1927593.15元,税额327690.85元,价税合计2255284元;
2016年8月25日,开具给安徽健康福医药有限公司25份(发票代码3400161130,发票号码00892516-540),金额1926766.69元,税额327550.31元,价税合计2254317元;
2016年9月27日,开具给安徽省渭水源医药有限公司25份(发票代码3400161130,发票号码00957726-750),金额1958620.49元,税额332965.51元,价税合计2291586元。
以上发票合计金额14249620.43元,合计税额2422435.57元,均已在开票当月办理纳税申报。
2.你公司在没有货物购进的情况下,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5份,作废5份,正常开具200份,申报抵扣农副产品进项税额2267470.9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两份协查函反映,受票方两家企业GSP系统未见花茶购进销售,你公司记账凭证未见花茶销售。
2.姜XXX指认的实际经营地,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未见加工设备,也无房租、电费、人工工资支付凭据。
3.你公司银行流水无购进中药材记录,无取现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记录。
4.你公司与安徽健康福医药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流水记录,与安徽卓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资金流动有明显的异常,200多万元款项,当天转出到其他账户,资金回流。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你公司在没有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为安徽卓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开具的2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货物购进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2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农副产品进项税额,违法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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