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社会化移交无偿划转资产是否视同销售?

税乎网站09-30评论

社会化移交无偿划转资产是否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1-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有关规定,将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房产及相关设备设施无偿划转给政府,由政府指定的全资国有企业接收,是否视同销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3.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建议核实具体问题,以便为您进行答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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