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我公司是一家塔吊经营租赁公司,塔吊销售额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请问可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文件,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10%的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的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3.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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