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化工企业用废汽生产的高浓度CO2气体,有哪些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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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用废汽生产的高浓度CO2气体,有哪些政策优惠

留言时间:2021-03-1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打算旧装置改造,回收废汽生产高浓度CO2气体和CO2液体,请问增值税适用什么税率,有哪些政策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煤气、沼气,适用税率9%;不属于以上气体的,生产销售高浓度CO2气体和CO2液体适用税率13%。具体征税范围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税〔2015〕78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08〕47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可参考财税〔2008〕117号文件附件。

   具体可享受的优惠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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