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 04- 20 08 : 3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1〕29号
安徽XXX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我局已对你单位2003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收入方面
根据你单位的《投资建设合同》及收款情况,2006~2012年,收取广宁公路、舒岳公路、港宁公路项目决算价的回购本金如下:
年 度 |
广宁公路 |
舒岳公路 |
港宁公路 |
2006年 |
33027166.67 |
8452450.00 |
3800000.00 |
2007年 |
44445139.33 |
11736626.60 |
3781588.48 |
2008年 |
38736153.00 |
10094538.30 |
14875178.97 |
2009年 |
38736153.00 |
10094538.30 |
8231989.28 |
2010年 |
0.00 |
10094538.30 |
11706151.86 |
2011年 |
0.00 |
0.00 |
2380426.21 |
2012年 |
77472306.00 |
10094538.30 |
8376063.20 |
2006~2012年,回购利息及材料一次性涨价收入如下:
年 度 |
广宁公路 |
舒岳公路 |
港宁公路 |
2006年 |
4503033.33 |
1640650.00 |
0.00 |
2007年 |
10223460.67 |
2424173.40 |
2842640.52 |
2008年 |
6968684.11 |
2325783.16 |
2624821.03 |
2009年 |
11773215.84 |
2713595.17 |
1768010.72 |
2010年 |
0.00 |
1162890.81 |
1293848.14 |
2011年 |
0.00 |
0.00 |
619573.79 |
2012年 |
11981251.31 |
979695.69 |
1817394.80 |
2006~2012年,广宁公路、舒岳公路、港宁公路分年度营业收入如下:
年 度 |
广宁公路 |
舒岳公路 |
港宁公路 |
合 计 |
2006年 |
37530200.00 |
10093100.00 |
3800000.00 |
51423300.00 |
2007年 |
54668600.00 |
14160800.00 |
6624229.00 |
75453629.00 |
2008年 |
45704837.11 |
12420321.46 |
17500000.00 |
75625158.57 |
2009年 |
50509368.84 |
12808133.47 |
10000000.00 |
73317502.31 |
2010年 |
0.00 |
11257429.11 |
13000000.00 |
24257429.11 |
2011年 |
0.00 |
0.00 |
3000000.00 |
3000000.00 |
2012年 |
89453557.31 |
11074233.99 |
10193458.00 |
110721249.30 |
2006~2012年,广宁公路、舒岳公路、港宁公路项目少申报营业收入如下:
年 度 |
应申报收入 |
申报收入 |
少申报收入 |
2006年 |
51423300.00 |
0.00 |
51423300.00 |
2007年 |
75453629.00 |
0.00 |
75453629.00 |
2008年 |
75625158.57 |
28085837.27 |
47539321.30 |
2009年 |
73317502.31 |
8068008.10 |
65249494.21 |
2010年 |
24257429.11 |
1162890.81 |
23094538.30 |
2011年 |
3000000.00 |
1383333.33 |
1616666.67 |
2012年 |
110721249.30 |
0.00 |
110721249.30 |
(二)根据你单位实际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结合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进行确认应扣除成本,借款利息资本化以2013~2017年1月“长期待摊费用——利息支出”账面金额55773875.03元、2005年在“财务费用”里列支的应资本化利息280140.00元,按账面支付成本金额的比例计算列入,广宁公路、舒岳公路、港宁公路项目成本如下:
项目名称 |
账面支付 成本金额 |
成本审 定金额 |
2009-2011年 支付工程款 |
分摊利息 |
成本合计 |
广宁公路 |
224396894.39 |
208581409.41 |
11558909.98 |
38195927.50 |
258336246.89 |
港宁公路 |
49658238.32 |
41713831.59 |
1236857.00 |
8452623.53 |
51403312.12 |
舒岳公路 |
55256071.80 |
52904473.28 |
10000.00 |
9405464.00 |
62319937.28 |
合 计 |
329311204.51 |
303199714.28 |
12805766.98 |
56054015.03 |
372059496.29 |
按收取本金比例分年度确认营业成本如下:
年 度 |
广宁公路 |
舒岳公路 |
港宁公路 |
合 计 |
2006年 |
36710383.89 |
8697048.81 |
3675022.55 |
49082455.24 |
2007年 |
49401698.41 |
12076263.62 |
3657216.56 |
65135178.58 |
2008年 |
43056041.15 |
10386656.21 |
14385952.14 |
67828649.50 |
2009年 |
43056041.15 |
10386656.21 |
7961249.00 |
61403946.36 |
2010年 |
0.00 |
10386656.21 |
11321150.54 |
21707806.75 |
2011年 |
0.00 |
0.00 |
2302136.84 |
2302136.84 |
2012年 |
86112082.30 |
10386656.21 |
8100584.51 |
104599323.01 |
2004~2012年,广宁公路、舒岳公路、港宁公路项目多申报营业成本(负数为少申报)如下:
年 度 |
应扣除成本 |
申报成本 |
多申报成本 |
2004年 |
0.00 |
300423717.72 |
300423717.72 |
2005年 |
0.00 |
94705568.76 |
94705568.76 |
2006年 |
49082455.24 |
0.00 |
-49082455.24 |
2007年 |
65135178.58 |
0.00 |
-65135178.58 |
2008年 |
67828649.50 |
36886626.15 |
-30942023.35 |
2009年 |
61403946.36 |
11416064.83 |
-49987881.53 |
2010年 |
21707806.75 |
1410582.25 |
-20297224.50 |
2011年 |
2302136.84 |
0.00 |
-2302136.84 |
2012年 |
104599323.01 |
0.00 |
-104599323.01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方面
1.2008年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1575955.05元,当期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0元,多申报1575955.05元。
2.2009年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452315.68元,当期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028270.73元,少申报1575955.05元。
3.2010年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3676303.72元,当期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453348.29元,多申报222955.43元。
4.2011年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1604609.24元,当期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682055.50元,少申报77446.26元。
5.2012年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4460213.86元,当期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4373582.62元,多申报86631.24元。
6.2013年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0元,当期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08564.20元,少申报308564.20元。
7.2014年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0元,当期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9998.00元,少申报29998.00元。
(四)费用方面
1.2003年三项费用账面合计数为1845147.02元,申报合计数为4758692.87元;在管理费用里列支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17325.00元,列支未取得发票的房租支出176900.00元,未申报纳税调增。合计多申报税前扣除3107770.85元。
2.2004年三项费用账面合计数为1702339.41元,申报合计数为1621376.95元;在管理费用里列支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6647.00元,列支未取得发票的房租支出60000.00元,未申报纳税调增。合计少申报税前扣除14315.46元。
3.2005年三项费用账面合计数(已扣除在财务费用里列支的应资本化利息280140.00元)为1466148.34元,申报合计数为1746288.34元,多申报280140.00元;在管理费用列支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17325.00元,列支未取得发票的房租支出60000.00元,未申报纳税调增。合计多申报税前扣除357465.00元。
4.2006年,在管理费用里列支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6647.00元,列支未取得发票的房租支出65000.00元,未申报纳税调增,多申报税前扣除71647.00元。
5.2007年财务费用账面数为273118.37元,“长期待摊费用——银行利息”科目里反映支付工程贷款利息12722514.05元,合计12995632.42元,当年申报财务费用270976.05元,少申报12724656.37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未取得发票的房租支出59700.00元,未申报纳税调增,多申报前扣除59700.00元。合计少申报税前扣除12664956.37元。
6.2012年,在管理费用里列支咨询服务费804000.00元,无咨询服务内容,不能证明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多申报税前扣除804000.00元。
7.2013年,在管理费用里列支未取得发票的房租支出4800.00元,未申报纳税调增,多申报税前扣除4800.00元。
8.2014年申报财务费用0元,账面列支财务费用524.72元;管理费用里列支未取得发票的房租支出6600.00元,未申报纳税调增。合计多申报税前扣除6075.28元。
(五)其他纳税调整方面
1.2003年,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分别为563430.00元、63014.00元、6751.50元、9002.00元、447395.21元,当年职工10人,计税工资每人每月960元,当年实际发生9个月,无营业收入,经计算应纳税调增合计988072.71元,当年未申报纳税调增,少调增988072.71元。
2.2004年,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分别为526780.00元、73749.20元、7901.70元、10535.00元、285237.37元,当年职工9人,计税工资每人每月960元,无营业收入,经计算应纳税调增合计782379.27元,已申报纳税调增795914.97元,多调增13535.70元。
3.2005年,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分别为507200.00元、71008.00元、7607.50元、10144.00元、149328.92元,当年职工7人,计税工资每人每月960元,无营业收入,经计算应纳税调增合计650536.42元,已申报纳税调增677608.92元,多调增27072.50元。
4.2006年,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分别为181050.00元、32116.00元、元、3441.00元、4588.00元、111988.80元,当年职工5人,计税工资1~6月每人每月960元,7~12月每人每月1600元,营业收入51423300.00元,经计算应纳税调增合计130955.00元,当年已申报纳税调增119673.30元,少调增11281.70元。
5.2007年,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分别为215800.00元、30212.00元、3237.00元、4316.00元、179690.40元,当年职工6人,营业收入103138857.77 元,经计算应纳税调增118205.00元,当年已申报纳税调增184839.72元(其中,业务招待费调增66634.72元),多调增66634.72元。
6.2008年,“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68751.81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当年利息支出申报纳税调增4326162.86元,多调增4157411.05元。
7.2009年,职工福利费少申报纳税调增4192.20元;“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613.67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当年利息支出申报纳税调增7751878.76元。合计多调增7747072.89元。
8.2010年,发生业务招待费98766.00元,当年应申报营业收入24257429.11元,应纳税调整39506.40元,已申报纳税调增40432.40元,多调增926.00元;“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199723.29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当年已申报纳税调增2816389.96元,多调增1616666.67元。合计多调增1617592.67元
9.2011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5839.00元,当年应申报营业收入31349986.41元,应作纳税调增10335.60元,已申报纳税调增9272.78元;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作纳税调增53.96元,未申报纳税调增。合计少调增合计1116.78元。
10.2012年,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额117478.00元,当年应申报营业收入110721249.30元,应作纳税调增46991.20元,已申报纳税调增65567.62元,多调增18576.42元;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应作纳税调增1980.93元,未申报纳税调增。合计多调增16595.49元。
11. 2012年,安徽省公路局在支付给你单位的回购款中,扣除了14278347.00元广宁路维修费,属于代扣代付维修款,实际未收到,应予扣除。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提供劳务收入。上述违法事实(一),应调增你单位2006~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1423300.00元、75453629.00元、47539321.30元、65249494.21元、23094538.30元、1616666.67元、110721249.3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第(二)项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违法事实(二),应调增你单位2004年、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00423717.72元、94705568.76元,调减你单位2006~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49082455.24元、65135178.58元、30942023.35元、49987881.53元、20297224.50元、2302136.84元、104599323.01元;上述违法事实(三),应调增你单位2008年、2010年、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75955.05元、222955.43元、86631.24元,调减你单位2009年、2011年、2013年、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75955.05元、77446.26元、308564.20元、29998.00元;上述违法事实(四)里的三项费用账面数与申报数差异,应调增你单位2003年、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913545.85元、280140.00元,调减你单位2004年、2007年、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962.46元、12724656.37元、524.72元;上述违法事实(五)第11项,应调减调减你单位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4278347.0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违法事实(四)里的其他问题,应调增你单位2003~2007年、2012~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94225.00元、66647.00元、77325.00元、71647.00元、59700.00元、804000.00元、4800.00元、6600.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上述违法事实(五)第1~10项,应调增你单位2003年、2006年、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988072.71元、11281.70元、1116.78元,调减你单位2004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3535.70元、27072.50元、66634.72元、4157411.05元、7747072.89元、1617592.67元、16595.49元。
2003~2014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经调整后如下:
所属期 |
申报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2003年 |
-4758692.87 |
4095843.56 |
-662849.31 |
2004年 |
-301249179.70 |
300395866.56 |
-853313.14 |
2005年 |
-95774248.18 |
95035961.26 |
-738286.92 |
2006年 |
-705942.88 |
2423773.46 |
1717830.58 |
2007年 |
720949.35 |
-2413140.67 |
-1692191.32 |
2008年 |
-12922086.63 |
14015841.95 |
1093755.32 |
2009年 |
-29481234.87 |
5938584.74 |
-23542650.13 |
2010年 |
21771165.82 |
1402676.56 |
23173842.38 |
2011年 |
20371464.89 |
-761799.65 |
19609665.24 |
2012年 |
3085591.83 |
-7282384.96 |
-4196793.13 |
2013年 |
-121574.45 |
-303764.20 |
-425338.65 |
2014年 |
-31423.18 |
-23922.72 |
-55345.90 |
以上企业所得税经分年计算,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18105802.70元,应交企业所得税4526450.68元,2013年1月4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企业所得税449487.71元,已加收滞纳金48994.16元;2013年4月24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企业所得税771397.96元,为多缴,可抵减2011年应补企业所得税,但应加收滞纳金,加收328天,应加收滞纳金126509.27元。以上抵减后,2011年应补企业所得税3305565.0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单位应补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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