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三稽告〔2021〕35001号)
发布时间 : 2021- 03- 31
来源 : 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三稽处〔2021〕117号)。因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三稽处〔2021〕117号)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三稽处〔2021〕11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三稽处〔2021〕117号
安徽省XXX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2019年1月4日起对你公司取得大连春丰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大连XXX药业有限公司7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2162130,发票号码:03369598、03369612、03369616、03369596、03369599-03369611、03369613-03369620、05065105-05065125、05065148、05065150、05816443-05816469、05816471-05816472。这76份发票在2016年11月到2017年2月间认证抵扣,其中:2016年11月抵扣进项税额39652.13元;2016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300594.91元;2017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363567.53元;2017年2月抵扣进项税额450427.36元。
(二)你公司无法提供检查年度的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检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规定,对上述问题(一),补缴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详见下表,单位:元)。
所所属期 |
增增值税 |
城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教育费附加 |
地地方教育附加 |
22016年11月 |
339652.13 |
22775.65 |
11189.56 |
7793.04 |
22016年12月 |
3300594.91 |
221041.64 |
99017.85 |
66011.90 |
22017年1月 |
3363567.53 |
225449.73 |
110907.03 |
77271.35 |
22017年2月 |
4450427.36 |
331529.92 |
113512.82 |
99008.55 |
小小计 |
11154241.93 |
880796.94 |
334627.26 |
223084.84 |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合肥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等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二),查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95474664.43×4%×25%-248134.01=1950756.3元;查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03768392.01×4%×25%=1037683.92元。合计查补企业所得税2988440.22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对上述查补的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3月29日
联系人员:刘智胜、臧文轩
联系电话:65902038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乐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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