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护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职业继续教育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1-04-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们医务工作者都持有安徽省人社厅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继续教育每年自费完成对应的医学专业继续教育和公共课继续教育,完成后自己至所属市人社局进行认定审核通过并盖章.请问我们医务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目录类项目:医师,护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这种继续教育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中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支出相关规定,是否能享受每年3600元的对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附件
eukvs1.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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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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