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母公司派遣员工到子公司,子公司所得税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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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派遣员工到子公司,子公司所得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2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母公司占子公司20%股权,按《投资协议》约定母公司其向子公司委派3名工作人员,现这3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均由母公司代发代缴,劳动关系与母公司签订,个人所得税由母公司代扣代缴,但实际在子公司上班考勤打卡。现子公司拟将这3人工资和社保费等转给母公司账户,母公司开收据给子公司。对于这部分工资和社保支出,子公司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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