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1-05-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你好,我们企业是窑厂,2015年9月市政府下文件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给予关停,当时企业没注销,后来变成非正常户,现在企业打算注销,根据财税【2018】107号企业可以减免两年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能不能同时享受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如果能享受,请问能享受几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8〕107号规定:“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2.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要按照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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