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取得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取得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我司为注册在安徽合肥的居民企业,2020年3月份取得A股上市公司HFCJ公司26%的股份。2020年6月份,我司收到HFCJ公司分配的分红款6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司持有HFCJ公司的股票不足12个月,但截止2021年5月31日,我司持有HFCJ公司的股票满12个月。现就汇算清缴中涉及的事项咨询如下:

     一、我司在开展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认定连续持有HFCJ股票的时长?660万元分红款是否需要在2020年汇算清缴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若判定我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连续持有HFCJ股票的时长不足12个月,2021年底,我公司取得HFCJ股票超过12个月,我公司是否可以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减2020年分红款660万元。若可以调减,在纳税申报表中的哪个项目调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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