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政府以2500元每平回购公租房土增税合并清算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政府以2500元每平回购公租房土增税合并清算

留言时间:2021-05-2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根据合肥最新土拍规则,对于土拍中配建的公租房,政府以2500元每平的价格进行回购,该部分在土增税清算时是否可同其他可售部分合并清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办理清算申报,并依据清算申报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

  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分期开发项目,应当于纳税人报送分期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测绘成果资料、商品房销售明细表、发票等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房产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

   (三)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低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和顺序所确认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前述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安徽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异地建筑项目,根据施工合同,对方要求我公司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要异地预交增值税?

安徽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异地建筑项目,根据施工合同,对方要求我公司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要异地预交增值税?

内容 领导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异地建筑项目,根据施工合同,对方要求我公司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要异地预交增值税?谢谢 办件...

安徽省税务局:子公司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办公楼划转到全资母公司是不是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开具9%专票?

安徽省税务局:子公司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办公楼划转到全资母公司是不是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开具9%专票?

内容 子公司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办公楼划转到全资母公司是不是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开具9%专票? 办件编号 JZXX20220901780 提交时间 2022-09-18 1...

淮北市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淮北市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 “在线访谈”栏目。今天的访谈主题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我们特别邀请到淮北市税...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8月)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8月)

一、企业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取得的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

安徽省税务局:商业企业注意!平销返利行为,供货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安徽省税务局:商业企业注意!平销返利行为,供货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安徽省税务局:平销返利行为,供货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日期:2019-08-0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