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分立转出亏损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老师好,请问企业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可以自己决定吗?还是必须按资产占比转出亏损额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规定里面说可按资产占比分配,那是不是说也可不按照资产占比分配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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