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商铺再转让能否扣除被继承人原购房成本 计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5-2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家里长辈遇到一项税务问题急需解决。A继承其父母的一间商铺,其父母保留当时购买该商铺购置发票和相关材料,现在A 将该商铺出售,在计征增值税时,能否扣除被继承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
本人查询国税发[2005]172号、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相关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3等文件仅能指出住房免征或减去购买住房价款计征增值税,不包括非住房的问题。想请问非住宅性质能否抵扣?着急办理过户,请领导尽快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仅针对于“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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