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的“正当理由”该如何理解
留言时间:2021-05-2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土地增值税条例》中“低于评估价但有正当理由的,按合同价作为计税依据“中的正当理由该如何理解呢,作为纳税人如要证明合同价市正当的,那么需要举证那些内容呢?
正当的价格是否指的是合理、合法、真实的价格;它与合理的商业目的有什么联系呢?纳税人的合理权益与税款足额征收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协调?
目前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中,需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望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测绘成果资料、商品房销售明细表、发票等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房产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具体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三)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低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和顺序所确认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前述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
2.法院判决或裁定价格的开发产品;
3.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的开发产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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