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取得的土地票据,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是否可以用于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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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阶段取得的土地票据,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是否可以用于抵税?

留言时间:2021-05-2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阶段取得的土地票据,票据上面的金额,在项目后期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计算增值税的时候,能否参与销售额的抵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五条 ……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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