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家商管公司,后期负责管理地区公司所有的商业物业招商营运以及部分物业管理等业务,我们先跟地区的母公司签订框架合同,约定各业态的经营模式和收费标准,后附一个地区的所有项目公司清单,每个项目公司跟我们只签一个确认管理范围及面积的函件,不再单独签合同了,这样操作是否可行?我们能否按照框架合同和确认函跟项目公司结算开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具体业务可携带合同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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