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小规模物业公司收电费、供电公司开票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小规模物业公司收电费、供电公司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0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物业公司A,小规模纳税人,为B企业投资建设的一个工业园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B企业是园区所有工业厂房的产权所有者,是房东。由于运营管理上的需要,A企业在B园区内投资建设了工业变压器一台,在供电公司以A企业的名义开了户,每月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园区内的部分企业客户是一般纳税人,他们用的是A物业公司建设的变压器,用的是A物业公司的电,物业公司每个月正常抄表收取电费,这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向物业公司A要13%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物业公司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13%的专票,A公司是否可以凭借如下资料要求供电公司直接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这些一般纳税人客户呢:①电费分割单、②A企业向供电公司支付的电费银行回单③物业公司A与一般纳税人客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④客户与房东B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⑤物业公司A与房东B签订的物业管理、代收水费、电费的服务协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一、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非一般纳税人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是指实际耗用电力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企业)先将电费支付给电表总表单位,再由电表总表单位支付给供电企业。

  电表总表单位先行为实际用电企业垫付电费的,实际用电企业不得按本公告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商业银行、电信企业以外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分割单》,作为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

  (二)电表总表单位携带缴纳电费银行回单、电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分割单》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

  供电企业收回原来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按《分割单》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普通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数与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的差额,向电表总表单位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五、供电企业为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核对以下信息:

  (一)分割单所有项目是否填写完整;

  (二)分割单上填写的实际用电企业的用电量是否超过总表电量;

  (三)分割单上填写的实际用电企业电费金额是否超过电费普通发票上的电费金额。

  六、实际用电企业、电表总表单位和供电企业应将分割单、款项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实际用电企业、电表总表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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