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税务局:跨市经营不动产租赁业务如何纳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标题 跨市经营不动产租赁业务如何纳税

内容 我司机构所在地是合肥,目前计划在亳州经营商业项目的不动产租赁业务。请问如何纳税,可否直接用合肥的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合肥税务局交税,给租户开具合肥的增值税发票?还是必须要在当地交税?如果在当地交税,是预缴还是全缴?在当地交税,可要求在当地开户,在当地成立公司?

办件编号 JZXX20210701311 提交时间 2021-07-09 11:1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解答:经电话与您核实,您反映的一般纳税人跨市从事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是否需要预缴税款和发票如何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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