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房地产企业延期缴纳土地款利息契税与增值税、土增税计税基础不一致
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二条第(五)项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包含延期利息,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 地价款中又不包含土地延期缴纳产生的利息。想问,同一件事情产生得纳税行为计税依据是否需要保持一致?
办件编号 JZXX20220701697 提交时间 2022-07-12 14:2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利息部分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答复机构 财产和行为税处 答复时间 2022-07-12 20:06
附 件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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