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竣工决算后房产属是否需要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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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后房产属是否需要多退少补

留言时间:2021-07-2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尚未决算的新建厂房按暂估价值入账,房产税按照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竣工决算后,厂房的决算价值与暂估价值不一致,前期已缴纳房产税是否需要多退少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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