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建筑业确认增值税收入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建筑业确认增值税收入

留言时间:2021-07-2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领导您好!我是建安业财务,我司承建了安徽省一房地产项目,合同1亿,当前已全部完工:但是开发商只付了9000万工程款,我司只开了9000万发票。


请问根据税法规定,如果1亿合同全部完工,我司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要确认多少啊?是1亿还是9000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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