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企业尚未竣工房产已投入使用计税原值如何确定,预算与决算的差额后续如何处理?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企业尚未竣工房产已投入使用计税原值如何确定,预算与决算的差额后续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2-04-0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自建的房产还没有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已经投入使用了,如何缴纳房产税?关于计税原值是如何确定?预算价值和竣工决算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后续是否需要办理退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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