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是否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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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是否可抵扣

留言时间:2022-04-2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总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合同主要业务包括工程施工安装、技术服务),现总公司、分公司与甲方签订相关三方补充协议,授权委托分公司执行合同(包括执行业务、向甲方开具发票、向甲方收取款项及其他合同包含的要求),由此分公司向甲方开具的发票甲方是否可进项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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