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12个月内能否股权转让
日期:2019-12-03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A公司用股权收购B公司资产,B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12个月转让其取得的股权能否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B公司12个月内转让A公司股权换取C公司股权,能否还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供参考
答复机构:企业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 2019-12-0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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