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局局长信箱问题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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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局局长信箱问题选编

来源:安徽税务局

日期:2019.2.26

      1、关于服务视同销售的咨询

      问:针对公司购买的服务的情况:1、公司发生的承担非员工的住宿费、餐饮费等,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公司支付的非员工的体检服务(体检服务不由我公司提供)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3、公司支付保险营销员的旅游奖励、体检服务等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上述几种情况均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2、关于新版监制章发票的实行

      问:本人回合肥办公,1月25日入住酒店后开具的发票还是旧版监制章发票,商家给的答复是从税务局申领的发票就是这种的监制章,关于新版监制章的启用和老版监制章的弃用,商家表示从未收到通知。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发布公告,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均做了大量的宣传。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拒收发票,向税务机关反映。请提供商家具体名称,谢谢!

      3、怎么解决企业办税权限?

      问:自个税手机APP上线之后,,我也下载一个,,我今天也就是2019年1月6日,,我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企业办税权限和我的办税权限发现好多公司,,而且这些公司我都未曾任职过,连他们的法人我都不认识。我个人分析应该是今天我在亳州市大帐房代理记账公司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份任职期间,我的个人信息存在,尚未删除,以后他们的员工也有留,可能找到的新的客户就直接用我的会计证和身份证做财务负责人,请问这类,问题我应该怎么解决或者怎么删除在这些公司中的痕迹。

      答:经调查属于该会计公司未及时对其涉及的企业信息进行变更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已与该会计公司及时联系,通知其及时给予相关信息变更;关于任职受雇信息,因其任职受雇该会计公司期间有个税申报记录,从而出现任职受雇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已通知其进行离职处理。

      4、关于房产公司分立新设公司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能否抵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请示?

      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为了整合资源,盘活资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我公司(A公司)是原公司通过分立新设方式成立的新公司,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等,在重组过程中,符合特殊性重组情形,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征增值税、免征契税,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现我公司开发的楼盘属于一般计税项目,已达到完工交付条件,因在重组过程中未取得抬头为新设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特向领导请示问题如下:1.在申报增值税销售额时能否抵减对应的原土地出让金额?如不能抵减,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公司应如何操作? 此问题我于10.25日提交贵局,贵局于11.1日回复我,已提交总局讨论等待回复。由于我司需要一个结论用于领导决策,恳请贵局能催促总局尽快组织专家讨论给我们一答复,不甚感激!

      答:应以新公司名义重新取得财政票据,才可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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