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保费降费减负政策简介
发布日期:2019-05-13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近日,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方案》(皖政办[2019]12号),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调整社保费缴费基数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得感。同时,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制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落实好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等政策,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具体降费减负政策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1.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参保单位已按调整前费率缴纳2019年5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将重新进行结算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3.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
4.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5.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6.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7.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8.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
9.缴费基数确定。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原办法确定缴费基数,待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前述规定重新进行结算。
四、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10.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11.各地要合理划分缴费档次,主动宣传“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长缴费、多缴费,提高退休后待遇保障水平。
五、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1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
13.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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