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税务局:2018年、2019年财行税优惠政策
来源:马鞍山税务局
日期:2019.2.18
序号 | 执行依据 | 文件内容 | 执行期限 | 税种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2018年起 | 城建税 |
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7〕1075号) |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9600元。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5200元。 |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 城建税 |
3 |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7〕1074号) |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9600元。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6000元。 |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 城建税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2018年1月1日起 | 环保税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2018年1月1日起 | 环保税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 2018年1月1日起 | 环保税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 2018年1月1日起 | 环保税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 2018年1月1日起 | 环保税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2018年1月1日起 | 环保税 |
1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 契税 |
1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契税、印花税、土地税、房产税 |
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6〕16号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土地税 |
13 |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 土地税 |
14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8〕24号) |
一、一等土地由20元/平方米调整为1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由16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由13元/平方米调整为12元/平方米,四等土地10元/平方米不做调整。 二、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调整为四等。 |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土地税 |
15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8〕85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一等土地税额标准由18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由14元/平方米调整为8元/平方米、三等土地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6元/平方米、四等土地由10元/平方米调整为4元/平方米 | 2019年1月1日起 | 土地税 |
16 |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当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范围及税额的通知》(当政〔2018〕32号) |
一等土地12元/平方米;二等土地7元/平方米;三等土地5元/平方米。 | 2018年1月1日起 | 土地税 |
17 | 《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含政〔2018〕68号) | 一等用地,年税额由10元/平方米调整为7元/平方米;二等用地,年税额由7元/平方米调整为6元/平方米;三等用地,年税额维持5元/平方米不变。 | 2018年7月1日起 | 土地税 |
18 | 《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和政秘〔2018〕79号) | 一等用地7元/平方米;二等用地6元/平方米;三等用地5元/平方米。 | 2018年7月1日起 | 土地税 |
19 |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发〔2018〕17号) |
2018年,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暂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 |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土地税 |
20 |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土地税、房产税 |
2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土地税、房产税 |
2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土地税、房产税 |
2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 |
对指定的企业在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土地增值税 |
2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8号) |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 印花税 |
2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印花税 |
2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2018年5月1日起 | 印花税 |
2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印花税 |
2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印花税、房产税 |
2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 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契税 |
3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3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印花税、房产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 |
3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19年1月1日起 |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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