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租房,7-12月贷款买房,个税专项附加怎么扣?
留言时间:2019-12-1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纳税人在2019年1-6月年因无住房享受了住房租金扣除政策,7月份贷款买房,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条件,7-12月是否可以按照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请不要照搬国发(2018)41号条款,我想知道,可以,还是不可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6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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