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日期:2019-08-23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公司2017年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对方至今未抵扣,已超过抵扣期限,现告知我们发票未收到,现在如何处理这张丢失的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办理挂失,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
发票挂失资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超过认证期的,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第二条客观原因的,可以根据该文件中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申请逾期抵扣手续。否则不予抵扣,购买方只能取得销售方开具的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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