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上述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合税稽罚告〔2019〕120012号
来源:合肥市税务局
日期:201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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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8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你单位于2018年8月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515744.83元、税额719235.36元;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3份,含税金额9994391.00元,换算成不含税金额8615854.31元、税额1378536.69元。你单位通过虚假填列“本期已缴税额”栏,逃避缴纳税款。上述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申报销项税额2480083.77元,抵扣上期留抵税额21692.20元,少缴增值税2076079.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5325.59元。
2.你单位于2018年9月份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份,含税金额2771760.00元,换算成不含税金额2389448.28元、税额382311.72元。你单位开具发票后走逃失联,未办理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382311.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761.82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15239.5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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