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物业公司收取预收物业费应如何纳增值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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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物业公司收取预收物业费应如何纳增值税税?

日期:2019-09-12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最近公司因未及时向业主开具发票被投诉,税务人员也对我公司账务产生怀疑,他们约谈公司财务人员,后要求对我公司未收到物业费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征收增值税。我们有如下疑问:1、我们收取物业费,按服务协议约定一般是2018年底一次收取2019年度全年物业费,逾期将按天收取违约金,税务机关为何要求在2019年1月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我们的服务还没有提供完,认为应逐月确认纳税呀!!2、为实际收到的物业费应暂不纳税,待实际收到后再申报,为什么税务机关要全部让我们纳税?3、如果一次性纳税,那几年都未收到的物业费,我们企业所得税如何纳?企业不亏吗?

答: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并正确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链接原文:物业公司收取预收物业费应如何纳增值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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