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清单来啦!(内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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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清单来啦!(内附链接)

安徽税务  2022.3.18

一、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内容

文号

延续执行至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120号

2023年12月31日

(2)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9〕11号 

2023年12月31日

(3)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9〕12号

2023年12月31日

(4)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9〕14号

2023年12月31日

(5)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财税〔2019〕21号

2023年12月31日

(6)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023年12月31日

(7)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政策内容

文号

执行期限

(8)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财税〔2018〕55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政策内容

文号

执行期限

(9)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文号

执行期限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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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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