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理解
日期:2019-11-2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中关于企业招用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如何理解?
企业招用此类群体是在2019年以前,并前期未享受此政策,并且此类群体2019年仍在职,社保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均在2019年前就已经符合条件,是否可以按此政策自2019年享受3年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果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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