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销售预付卡申报问题
日期:2019-11-04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商业企业销售预付卡,开具的发票是:预付卡销售与充值,税率选不征税。该不征税项目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填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不体现。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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