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使用专项基金购进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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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使用专项基金购进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日期:2019-11-07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一个养老房地产项目,共开发10栋楼,5栋正常对外出售,5栋是养老自持,专项基金专用于养老的5栋建设支出,请问养老部分使用专项基金所购进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可出售的5栋的增值税?(10栋楼是属于同一个项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正常抵扣,不区分具体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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