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股权分割是否征收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10-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咨询: 情况是这样的,某公司股东曹某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他妻子,股权转让协议金额为0元,依据总局2014年67公告之规定,因为是夫妻关系,符合转让价格偏低的特殊情形,故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那意思就是文件认可他的交易价格。而印花税是属于凭证税,书立合同协议的双方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依据合同协议金额贴花,因为股权转让协议金额为0元,0元*0.05%*50%=0元,故没有征收印花税。夫妻关系之间进行股权财产分割,应不属于转让行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只是家庭内部分割而已,我认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个事情基层税务人员有意见认为,转让价格偏低,要依据转让金额偏低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适用核定金额征收印花税?我个人认为不妥,望省局予以明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
2.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果是夫妻存续期间的0元转让,可视为正当理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离婚财产分割不属于正当理由范围。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认,无法确认或者有异议可以再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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