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应税项目为“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服务”的产品,有两个情况
日期:2019-10-3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关于应税项目为“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服务”的产品,有两个情况需要咨询您:问题1:应税主险(例意外险)附加免税条款(例健康险),附加条款是否可以按照免税处理?问题2:免税主险附加应税条款,附加条款是否需要缴税? 烦请解答,谢谢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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