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抵债资产过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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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抵债资产过户问题

日期:2019-10-2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我是一家银行金融机构,经法院审理裁定将抵押人的房产作为我行抵债资产,因抵债资产不足值,不足以归还我行贷款本息。抵押人(企业)属于非正常户,无法取得销售发票。在实际办理过户过程中,税务局要求买卖双方均需完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如今也无力缴纳因抵债资产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房地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附加等),房产接收方(银行)在缴纳购买方应纳税款情况下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转让方应纳税款由税务机构进行催缴)?若不能,那该情景下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银行代为房产转让方申报缴纳税款,该税款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合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购买方替销售方承担的税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房产办理过户前,购销双方均需先履行完税手续,实际征管中遇有特殊情形的建议具体与当地征管机关确认如何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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