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发票联丢失相关资讯
日期:2019-10-2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我单位收到建筑单位一张2015年10月地税税务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1218494.86元,现因发票联丢失,存根联和记账联都在,建筑单位给我们一张复印件,我单位可以以该复印件入账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普通发票丢失:丢失发票联,由丢失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纳税人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专用发票丢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需要由丢失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如在认证期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超过认证期,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的第二条客观原因进行答复。如符合文中规定的该条客观原因,可以根据该文件中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申请逾期抵扣手续。否则不予抵扣,购买方只能取得销售方开具的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注:记账联复印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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