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税务部门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征缴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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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税务部门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征缴政策一览表

发布时间 : 2019-10-30

来源 : 宿州税务

宿州市税务部门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征缴政策一览表
制表日期:2019年8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 计费依据与费率 缴纳期限 主要优惠政策
1 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 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缴纳期限相同 1、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财税[2016]12号);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4、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5、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6、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 地方教育附加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 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缴纳期限相同 优惠政策同上
3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缴纳期限相同 1、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根据财税〔2016〕12号);2、外贸企业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其国内销售业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我省的集中征收期为每年的7到9月份。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下个年度申报缴纳成立当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口径为当年成立日之后的开业日期占全年的比例,来计算缴纳。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2、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 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广告服务业计费销售额可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缴纳期限相同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分别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3、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1、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2、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7 工会经费 本省内进行纳税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对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代收工会经费;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代收建会筹备金。 工会经费按月或季代收。 对尚未成立工会组织且不足25人的缴费单位,由地方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暂缓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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