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促进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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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促进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 : 2019-09-25

来源 : 安徽税务

安徽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xls

序号 减税降费事项 政策主要内容 适用政策须知 留存备查资料 主要依据 政策执行期限 备注
1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扣减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为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纳税人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10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83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纳税人在2021 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扣减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1.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为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计算公式为: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5.企业招用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10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83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纳税人在2021 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3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优惠政策享受主体为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规定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规定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纳税人在2021 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4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扣减优惠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元。 1.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6.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 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 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纳税人在2021 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5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年5月1日起
6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003年5月1日起
7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年5月1日起
8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年5月1日起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9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000年1月1日起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0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企业必须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年5月1日起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1 残疾人员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本政策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2.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016年5月1日起
12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 纳税人取得的前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按规定申报享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57号)
2019年1月1日起
13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3.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5.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016年5月1日起
14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2008年1月1日起
15 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016年5月1日起
16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当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1.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规定申报享受。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法〔2011〕321号) 2010年12月2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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