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纳税主体
留言时间:2020-01-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辖区有一位自然人A,在外地成立了一小额贷款公司B。2018年,有人向该自然人借款,借条上明确“向A个人借款,通过B公司帐户转帐。”该自然人依法就该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向我们申报缴纳了税款。后外地税务局查实,该笔借款,A并没有事先向B打入,而是B直接发放的,所以,B应该是纳税人。要求B补缴税款并且建议A办理退税。请问:这种借用帐户发放贷款,纳税人到底是A还是B。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判断,若纳税人是另一家公司法人,以自然人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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