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吸收合并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吸收合并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

事项简介:A为母公司,B为A公司的上市控股子公司,A分别参股甲、乙、丙三家公司40%股权,现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和丙公司(合并后乙公司、丙公司注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当企业合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和丙公司,适用以上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丙公司完成后12个月内,B公司拟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吸收合并A公司(A公司注销)。

问题1:请问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是否还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条件。

问题2: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丙公司是否还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您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安徽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异地建筑项目,根据施工合同,对方要求我公司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要异地预交增值税?

安徽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异地建筑项目,根据施工合同,对方要求我公司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要异地预交增值税?

内容 领导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异地建筑项目,根据施工合同,对方要求我公司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要异地预交增值税?谢谢 办件...

安徽省税务局:子公司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办公楼划转到全资母公司是不是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开具9%专票?

安徽省税务局:子公司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办公楼划转到全资母公司是不是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开具9%专票?

内容 子公司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办公楼划转到全资母公司是不是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开具9%专票? 办件编号 JZXX20220901780 提交时间 2022-09-18 1...

淮北市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淮北市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 “在线访谈”栏目。今天的访谈主题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我们特别邀请到淮北市税...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8月)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8月)

一、企业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取得的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

安徽省税务局:商业企业注意!平销返利行为,供货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安徽省税务局:商业企业注意!平销返利行为,供货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安徽省税务局:平销返利行为,供货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日期:2019-08-0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